湖南高院出台文件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6.05.2018  23:01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此《办法》于4月27日出台, 5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有效防范充分放权后存在的类案不同判、案件质效滑坡、监督管理弱化、廉政风险变大等隐患,湖南高院积极探索建设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方式,让院庭长切实把握住四类案件的判定标准、监督节点和监督办法,牢牢把握“关键少数”,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据介绍,《办法》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院庭长有权事中监督的“四类案件”的范围,即指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规定了“四类案件”的发现主体、监督权限、监管方式,要求立案部门、业务庭室、承办法官、分管领导、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多部门在多环节对“四类案件”进行甄别。院庭长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方式进行。为防止院庭长监督“越位”,《办法》规定院庭长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但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合议庭不复议或者经复议不改变原合议意见的,可以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过程及监督结论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并在网上审判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全程留痕、附卷归档。《办法》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同时加强了对法官和监管者依法履职的保护。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白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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