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刑事速裁程序首适用

17.05.2019  17:22
               
  5月16日下午,由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易某某等3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开庭审理。这是该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的公诉案件。该院检察长蒋九久作为案件主办检察官参与全案办理。 企划经理收受“好处费”牵出行贿人 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易某某原为湘潭某大型连锁零售百货公司的怀化分店企划部经理。仅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时任企划经理的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百货商场价值420余万元的广告业务承包给彭、张等人开办的思锐广告公司,同时,收受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返回的“好处费”16万余元。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该院检察长九久带队提前介入案件侦办,走访涉案单位、深入调查,充分论证案件定性,引导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方向侦查取证,补强相关证据。
我是把业务优先给有‘返点’的广告公司,在质量检验、结算加工费方面,给予便利和照顾。这样做,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平等原则,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还构成了犯罪。”在检察官办案过程中,易某某追悔不已,多次表示认罪伏法,并通过妻子退缴违法所得16万元。张某某、彭某某也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三人均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有明显悔罪表现。
刑事速裁程序首适用 认罪认罚繁简分流提效明显   在审讯中,检察官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制度,释法说理,通知值班律师到场,保障其诉讼权利,并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其后,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涉案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并委托当地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鉴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积极退缴、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情况较好等情节。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5月12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并移送区法院。
  5月16日,雨湖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法庭采纳了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节奏紧凑,重点突出。为建议该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大量的工作做在开庭审理之前,节约了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时间,进一步了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
  主办检察官、该院检察长蒋九久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的执行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这多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发挥重要作用。客观上需要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筛选、分流和处理功能,此前,该院已有多起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同审理程序,此次适用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也为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程序和处理机制, 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积累了“雨检经验”。

责编: 周薇       审核: 孙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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