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

15.10.2018  13:20

  长沙晚报讯(记者 彭玮蔚)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获悉,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该区域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且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同时,《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施行之日起90日内自行处理。

  《条例》要求,养犬实行智能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严格管理区未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条例》明确,市民外出遛狗时,需在其颈部佩戴智能犬牌,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为其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市民要怀抱犬只,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不得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还要求,养犬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