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检察官依法监督扬正义 被害人满怀感激送锦旗

11.04.2019  17:40
  “在这十多年里,我曾经一度想要以暴制暴,鱼死网破,感谢检察官及时引导我依法申诉,树立信心,又为我主持公道,终结噩梦,帮助我们一家重新开启新生活。”4月10日上午,永兴县高亭乡村民邓某早早来到郴州市检察院,将一面写有“依法办事树正气,求真务实严法纪”的锦旗送到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感谢检察官依法抗诉,勇于监督,让他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邓某原本与妻子共同经营着一家五金店,生活平静。2007年5月25日,刘志勇一伙持刀冲入店内强行将邓某掳走后控制在山上,期间为索要赎金,多次对邓某威胁、殴打和砍刺,直到收到邓某妻子送来的2万元赎金才将邓某放回。此时的邓某伤痕遍体、精神恍惚,而刘志勇等人却逃之夭夭。

  “身体的伤口虽然经过治疗很快好转,但内心的伤痛却很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痊愈。”痛苦的经历使邓某一度患上抑郁症,曾经赖以生存的五金店也因无心经营而关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逃亡将近十年的刘志勇等人被陆续抓获归案。2017年,一审法院分别以绑架罪、抢夺罪判处刘志勇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刘红波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以绑架罪判处李阳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周雄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邓建春因共同参与另外一起绑架案一并被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太不公平了,刘志勇等人多次犯案,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大刀,冲进民房,掳人要钱,怎可无故轻判?”2017年9月21日,得知判决结果后,邓某一家愤愤不平,向郴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其绑架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法律公平正义,2018年2月2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5月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永兴县法院再审,永兴县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审被告人刘志勇、刘红波犯绑架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年;原审被告人邓建春、李阳飞、周雄云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月16日,随着法槌落下,永兴县法院采纳市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对刘志勇等五名原审被告人依法改判。3月2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刘志勇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 周薇       审核: 孙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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