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08.05.2018  20:19
  • 庭审现场
  •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80余人参与案件旁听
  •   湖南法院网讯 5月3日,郴州中院第三审判庭内,随着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审判长罗水平手中法槌的敲响,郴州中院受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式开庭。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某环保公司在处置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时,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经王某等人介绍,在明知曹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武汉某环保公司先后五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属于HW12)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十一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某处置。曹某将危险废物跨省拖回后,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炮竹厂对面山地、宜章县迎春镇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郴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倾倒、填埋在迎春镇马鞍山S32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的危废物经取样监测出铅含量为1.99mg/L,超过了国家标准,具有强酸性,PH值为1.78,系有毒物质。倾倒、填埋在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的废物及土壤取样检测出镉、铅、铜、镍、锌含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后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宜章县境内危险废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929万元;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临武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失约106.396万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认为,武汉某环保公司和曹某等5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主要围绕环境污染的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焦点展开。合议庭创新庭审方式,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还原案发后危险废物污染原貌和两县应急处置场景,并同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方关于鉴定资质、损害数额、鉴定范围等方面的异议一一解答。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过,对自己因一时贪念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真诚致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当庭进行宣判,判决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000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万元,并通过郴州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8月,郴州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凝聚专业力量助力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同时借司改之浪潮,大力推动环东江湖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通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期待,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碧水蓝天。

       “湖南高院近期正在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的‘春雷行动’,郴州中院今天公开审理此案即是践行该项行动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法院公开宣判,不单是要让污染者依法承担破坏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意义更侧重于消除和恢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终让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和态度,关注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守护三湘大地的绿水青山。”主审此案的郴州中院院长罗水平表示,郴州法院将始终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不断创新环资审判工作机制,加大环资审判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震慑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支持和规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涛、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满生、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邓国光、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喻广德 、省人大代表曾令令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80余人一同旁听了本案。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白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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