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检察:提起公诉的首起涉恶案件宣判

06.12.2018  00:42
  为垄断水泥市场达到抬高市场价格谋取暴利的目的,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多名水泥经销商、运送人员实施殴打、恐吓,形成了一股恶势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经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对龙某某等三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该案是大通湖区检察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也是该区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2012年,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品牌水泥厂的一级经销商,头脑灵活的他很快与对方达成口头协议,成为了该品牌水泥的二级经销商,主要负责该品牌水泥在千山红镇区域内的销售。“一开始千山红镇范围内的水泥进货商都是找他进水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龙某某眼见有利可图,便慢慢动起了“歪脑筋”,把水泥价格一提再提,从最初每吨比其他经销商贵2元,到后来的每吨贵10元,一部分进货商不堪忍受高价便开始从周边其他经销商处进水泥。“为彻底垄断千山红镇水泥市场,龙某某纠集张某某、颜某某等人对进入千山红镇销售、运送水泥的经销商、司机、搬运工进行拦截、持刀恐吓、殴打。”办案检察官介绍,按照水泥厂方规定,即使其他经销商存在窜货行为,也应由厂方按规定对供货的一级经销商进行处罚。然而龙某某却采取恐吓、殴打他人并扣车扣货的方式威胁他人不得涉足千山红镇水泥市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大通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承办人,定期集中研判案情,从严把握案件事实,对该案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进行认真研究。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等三人多次拦截、恐吓、持凶器威胁他人,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带有恶势力性质,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龙某某等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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