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罚决〔2017〕14号

18.07.2017  21:00

湘建罚决〔2017〕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宝庆路转角楼2-301号

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新宁县房产局公租房建设工程1标段作业时,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于2016年9月22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厅现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集中后交我厅。

你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有效期间,出现以下行为将视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故意欺骗: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在有关文件中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新的工程项目;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隐瞒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事实;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积极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整改,完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向我厅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期满,本机关即发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书。因未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给企业造成的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