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罚决〔2017〕16号

18.07.2017  21:00

湘建罚决〔2017〕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谢苗苗:

你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下列原因,我厅决定暂扣:你作为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所管理的新宁县房产局公租房建设工程1标段,于2016年9月22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2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质〔2015〕206号)第11条规定,现决定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六个月,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