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0号)

23.11.2017  15:12

  为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行为,2017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加强了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检查工作。根据2017年以来部分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现通告如下:

  一、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65人(见附件)。其余省份的情况,后续汇总予以通告。

  二、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上述“挂证”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由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对外公示。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附件:检查发现“挂证”执业药师统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22日 



总局2017年第190号通告附件.docx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基本数据集》等13个信息化标准意见
  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基本数据集》等13个食品生产和经营监管相关信息化标准的制订工作(文件清单见附件1)。现就上述标准(见www.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