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20.06.2018  1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沙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长沙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沙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沙航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长沙航空口岸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2日

 

 

 

  转载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转载链接: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0/228369.html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7号公告附件1.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7号公告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