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拒不恢复通道,法院强制执行

12.12.2017  03:26
  2017年11月30日,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强制执行了花垣县花垣镇某村村民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与刘某某通道纠纷一案,强制拉通并硬化了双诉争的历史通道,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和震慑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5月,花垣县花垣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因损毁与邻居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共用的公共通道,致使双方引发纠纷。经双方所在村支两委及镇政府调解无果后,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将刘某某诉至该院。经审理,2016年12月12日该院以(2016)湘312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确认四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的诉争通道的范围(略);二、在硬化诉争通道时,在诉争通道左侧留出宽度0.3米,深度0.5米的排水暗沟;硬化路面及处理排水沟所需的费用由本案五位当事人共同分担;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本院确认的诉争通道范围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保证通道能正常通行。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按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刘某某不但未履行还变本加厉在通道一侧砌了水泥砖墙,致使通行更加不便。经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后,刘某某仍拒绝履行。经院长批准,该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并执行对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间,该院执行干警多次到拘留所做刘某某工作,但其均表示对判决不服,不愿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拘留到期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决定强制执行。为确保执行顺利合法开展,该院执行局制定了周密的强制执行方案,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检察员、镇政府干部和村干部依法对执行现场进行监督,邀请县公安干警协助做好执行现场的安保工作。

  11月30日9时30分,在分管副院长杨金志、执行局长徐保学的带领下,干警们冒雨赶赴执行现场,来到现场时,执行承办法官宣读了法律文书及妨碍执行后果后,立即开展执行工作,对堆砌的水泥砖及路面进行拆除、恢复。期间,被执行人刘某某年迈的母亲不听劝阻,来到执行现场,执行干警们在耐心劝阻的同时又向其宣传法律,并将其劝回家中。但刘某某母亲回家后确出乎预料的从自家厨房拿出剪刀和菜刀,试图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在其母亲挥刀冲出家门的一瞬间,执行干警们眼疾手快,迅速从其手中夺取剪刀和菜刀,将其劝回家中,在大家的耐心劝说下,刘某某母亲的怒气也逐渐得到平息,执行现场得到平稳控制。因考虑刘某某母亲年迈且患有高血压疾病,分管副院长杨金志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将其送到医院进一步观察。

  17时10分整个执行过程顺利结束。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法院的形象,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白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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