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8种情况可获司法救助

12.09.2017  14:29
会议现场   湖南法院网讯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完善救助受理、处理机制,推动救助案件司法化,9月11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当天,洪江市法院召开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向培权为主任委员,执行局、行政庭、办公室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其它庭室负责人为委员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行政庭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根据《意见》规定,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司法救助办公室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司法救助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幸者”给予适当的救助,体现国家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群众人文关怀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以下8种情况可获得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洪江市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规定,立案信访办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救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和资金审批材料,提交院财务部门。财政救助金拨付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金。

  近年来,洪江市法院扎实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每年都投入资金,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得到国家司法救助,解决生活困难,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同感与获得感。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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