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月起施行

06.03.2018  13:02

  2月27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安委办宣布,自3月1日起,全省施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简称《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依据《规定》,我省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责任制的制定、落实、考核和公示要求,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对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学时、内容、考核等作出具体要求;对单位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管理的方式、方法、频率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规定》将职业病防治统一纳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从业人员入职、离职前以及从业期间健康检查费用,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被依法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记录名单;负责人离开生产经营单位后,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为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承担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承担与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文章作者:彭雅惠/编辑:李俊/审签: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