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保护条例拟增加河(湖)长制内容

28.11.2018  16:34

  红网时刻11月28日讯(记者 吴公然)11月27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修正案•二次审议稿)》,拟修改和完善施行了5年的湘江保护条例,加大对湘江的保护力度。

  这次湘江保护条例拟修改的内容,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河(湖)长制内容。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湘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并要求河长应加强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湘江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湘江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

  二次审议稿拟增加河(湖)长制内容,是为了响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体治理和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黑臭水体治理等。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湘江保护条例予以规范和完善。

  为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约谈制度,拟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且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二次审议稿提出对违反规定的排污予以重罚,拟规定: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