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接受2017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15.05.2018  08:15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将对2017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对2017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支出方向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等相关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等。

 

  本次绩效评价采取绩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通过材料核查、座谈询问、问卷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对比分析、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等级设置为优秀(成效显著)、良好(成效明显)、合格(成效一般)、不合格(成效较差)四级,按百分制进行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本次评价工作步骤为: (一)开展地方绩效自评。 省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财办农〔2017〕156号)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省以下分解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和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根据市县汇总情况,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省级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县的绩效自评材料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留存,以备核查。 (二)开展自评复核和随机抽查。 财政部、水利部及第三方单位组成评价工作组,对各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复核,对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分析,并进行省级自评复核打分。资料缺失的省应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并对存在疑问的数据资料进行解释说明。现场抽查覆盖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省,评价工作组根据需要,随机选取2~3个县开展现场核查,对县级自评打分进行复核。根据县级复核分数与县级自评分数的差值(按抽查县平均),对省级自评分数进行调整,形成省级最终绩效分数。 (三)绩效评价汇总分析。 评价工作组汇总全国情况,形成总体评价报告。

 

  2017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向各省通报,作为财政部和水利部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近日,省厅召开会议,部署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绩效自评方案,下发自评通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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