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在苏仙区检察院召开

12.09.2017  17:21

  9月6日,郴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在苏仙区检察院举行。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清生,民行处副处长姚红、科长胡细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太平、副检察长曹迎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曹三毛出席会议,苏仙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雄致欢迎辞。全市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民行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负责人参加座谈。

  会上,苏仙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永庆就该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做了经验介绍。其他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民行的副检察长紧紧围绕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湖南省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作了汇报。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曹迎春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及打算进行了汇报。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太平主持会议,他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贯彻落实全省公益诉讼座谈会议精神及省检察院刘清生副检察长的讲话精神。一是要把对公益诉讼的认识、责任感及使命感,尽快地化作我们推进该项工作的具体行动,贯彻落实到办案实践中。二是要把刘清生副检察长对我们的支持和鼓励,化作我们对工作的动力和要求。三是各基层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民行科长要要知责、明责、尽责,要把责任担当转化为我们的工作实效,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省检察院民行处胡细罗科长通报了6月27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省检察院就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及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及办理情况。他指出,一直以来,郴州市民行检察工作均位于全省民行检察工作的第一方阵,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也走在了全省前列。

  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姚红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解读和界定。她指出,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检察职能,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地理论学习和办案实践来实现,要准确把握“公益”的范围,通过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来夯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清生对郴州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郴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逐一进行了点评,对两级检察机关党组及检察长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表示高度赞赏。他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站位,党中央已经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诉讼法律规定,这是迄今唯一一项通过修改基本法律的形式肯定的改革成果,意义重大。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法律监督的新领域,是检察机关全局性的、基础性的新业务,是撬动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杠杆,一定会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新机遇,在监察体制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公益诉讼制度适逢其时,意义深远。

  他强调,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一要进一步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配齐、配强、配优公益诉讼干警队伍。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办案组织,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强化干警对调查取证、审查、出庭、裁判监督等素能的教育培训,尽快让民行干警掌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技能。二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公益诉讼工作是“一把手”工程,检察机关各部门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控告申诉等部门要协助民行部门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三要把好线索筛选和立案关、检察建议提出关、诉讼提起关、审查批准关及宣传报道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一定要聚焦党委政府的工作难题,聚焦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问题,为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分忧解难。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事项及建议要明确具体,个案的宣传报道须经省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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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陈琪煜(实习)       审核: 江世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