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失足思悔过,炎陵检察帮教暖人心

09.02.2018  19:22
   “谢谢检察官阿姨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重新做人,再也不做违反法律的事,谢谢……”失足少年周某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紧握着女检察官的手哽咽说道。炎陵县检察院在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面对检察官的真诚教诲,流下悔恨和感动的泪水。

  据了解,今年1月,炎陵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周某与朋友在该县某餐馆吃完饭后,与店主因一些琐事发生口角,后将其打成轻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同时对被害人感到深深的愧疚,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赔偿所有的损失。目前,周某和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全部赔偿到位。

  据悉,该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与其监护人深入沟通、走访周某住所地与周围邻居交谈,了解到周某平时在家没有不良嗜好,待人真诚,也经常帮助街坊邻居。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调解工作,多次下班后去到被害人家,探望被害人,充当双方当事人中间的“和事佬”。 同时,承办人也对周某进行了法制教育。通过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周某了解到法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以及法律惩罚的严厉性。终于,周某及其家人对店主的医疗费用、损坏的物品等方面进行了赔偿,并诚恳地道歉。今年1月,在公安侦查人员与本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炎陵县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在公诉科专门组建了未成年人办案小组,对未成年案件实行专案受理,专人办理。案件承办人均为经验丰富的公诉干警,他们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能够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做好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原则,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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