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

26.01.2018  14:10

 

 

1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责任追究、附则等五章,共五十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依法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和协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违法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市场监督。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监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承担责任。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及时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或者审批已失效,擅自从事与审批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予以查处。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不得非法限制、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非法限制、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和机制,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记录归集信息,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禁止等措施。

办法》指出,任何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均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违法行为,有权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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