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22.06.2017  13:30

湘建罚决〔2017〕13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沙市房屋建筑设计室:

你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获批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资质,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7月23日。经查,你单位仅有1名二级注册建筑师和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岗,不符合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资质标准条件。据此,我厅于2016年11月7日对你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30日,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我厅于2017年5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2017〕13号),并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执。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资质。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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