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对猎杀黄鼠狼说“不”

15.05.2019  04:38

  湘检网讯 2019年5月8日,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黄某非法猎杀“黄鼠狼”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黄某当庭表示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8年11月30日,黄某经老乡介绍从河南来到宁乡猎捕黄鼠狼牟利。12月初,黄某以布设捕兽夹的方式猎捕黄鼠狼38只、鼬獾3只,其中38只黄鼠狼均死亡,2018年12月4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以黄某涉嫌非法狩猎将其抓获。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线索移送至该院民行科。经仔细审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黄某。

  黄鼠狼吃鸡,猎捕黄鼠狼不是“替天行道”吗? 社会大众对黄鼠狼的印象大多停留在偷鸡上。其实黄鼠狼的学名为黄鼬,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野生陆生动物(简称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主要以啮齿类动物为食,吃鸡是极少数的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日发出《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知》,规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黄某非法猎捕黄鼠狼、鼬獾的行为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健康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黄某非法猎杀黄鼠狼的行为不仅不是“替天行道”,反而是“逆天而行”。   都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为什么要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官在一次接待黄某家属过程中,黄某向检察官提出一个问题:都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为什么追究黄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承担民事责任?面对这一问题,检察官立即对黄某及其家属进行说法释理工作:首先“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在追究了刑事责任后可追究民事责任。黄某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不健康的生态系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具体明了释法,黄某及其家属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正确的理解,对非法狩猎行为的危害性也有了清楚的认识。开庭审理前,黄某通过其家属主动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向社会大众公开道歉,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赔偿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2000元,用于修复环境。

  2019年5月8日,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令黄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400元、替代性修复生态费用2000元,并承担专家鉴定费2100元。

  该案检察官说“广大社会公众对黄鼠狼的印象还停留在‘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上,而事实上,黄鼠狼很少以鸡为食,主要以啮齿类动物为食。庄子的《秋水》中有‘骐骥骅骝,一日而驰千里,捕鼠不如狸狌’,此‘狌’便是黄鼠狼,黄鼠狼是捕鼠高手,每晚能捕6-7只老鼠,其对人类的贡献远大于危害,是维持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和发展的根基,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办理,不仅使黄某引以为戒,增强环保意识,同时也希望促使广大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有正确认识。每一位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来高度维护生态环境,不非法猎捕、销售、吃食野生保护动物,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责编: 周薇       审核: 孙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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