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第3号、第4号总河长令决定 开展重点排污源整治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6.03.2018  17:4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持续推进湖南水环境综合整治,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出重拳、治沉疴,近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许达哲签署了第3号、第4号总河长令。第3号总河长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三市一区及湘江流域八市,开展工业污染、养殖污染、城乡生活污染、交通船舶污染等重点排污源整治,全面强化源头管控。第4号总河长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第3号总河长令提出了6个方面的整治任务。 一是 依法关闭或拆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敏感水域内入河排污口。 二是 完成洞庭湖及湘江流域2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完成63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内必须竣工运行。 三是 完成洞庭湖及湘江流域132个城镇臭水体治理,其中地级城市建成区30个,县级城市建成区61个,乡(镇)建成区41个,确保水质改善,消除黑臭现象。四是禁止在洞庭湖及湘江流域天然水域投肥养殖,依法拆除饮用水源地的网箱养殖,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关停禁养区内污染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 五是 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查。 六是 完成环洞庭湖18个船泊污染物岸上收集点建设,实现环洞庭湖三市一区范围内的船舶垃圾上岸处置。

 

  第4号总河长令要求,依法迁建、关闭或拆除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49个入河排污口;对先期完成整改的111个入河排污口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效。完成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322个环境问题整治。严禁在全省163个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开展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总河长令指出,各级总河长对重点排污源整治、辖区内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负总责,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措施,落实整治任务;流域内企业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如期完成任务。

 

  自湖南省推行河长制以来,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凝聚全省各方面力量扎实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2017年下发了1号、2号总河长令,全省各地全面开展河长巡河行动,全面清理整顿全省河道水域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 “僵尸船”,两项命令的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河长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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