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3.06.2018  02:24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

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住建安责险)依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签订的推广合同将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在按安监总办〔2017〕140号文件要求制定的安责险实施细则出台前的政策过渡期,确保我省住建安责险推行工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现就切实做好过渡时期我省住建安责险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原则

(一)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统一费率、全面放开”的模式推行我省住建安责险。

(二)为有效提高过渡时期我省住建安责险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安监总办〔2017〕140号文件第七、十三条规定,住建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具有在我省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业务的服务机构,并在承保项目所在地(含县)设有经保监部门审批同意的支公司;能满足信息化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承保机构最近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满足:(1)高风险工程以及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工程≥200%;(2)一般风险工程≥150%。

4.拥有良好水平的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服务团队。

(三)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体方式开展我省住建安责险项目承保工作。

(四)住建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主承保)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不低于项目保费18%的比列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并实行“专款专用”,协助投保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投保安责险,并优先选择具有一定住建安责险承保经验的保险机构(共保体)。

二、保险方式

(一)保险内涵

我省住建安责险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机构(共保体)给予投保企业和被保险人限额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限额部分: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意外伤害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三)费率确定

1.设计原则

基准费率:按湘建建〔2013〕165号文件确定的基准费率降低10%的标准执行;同时为便于操作,工程风险划分等级由三类合并为两类,将原低风险工程并入一般风险工程,调整后基准费率详见附件1。

浮动费率:继续实行湘建建〔2013〕165号文件确定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自律,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仅对原浮动费率标准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浮动费率详见附件2。

2.保费计算方式

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调整系数(a1)×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调整系数(a2)×企业费率调整系数(b)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c) ×开工时机调整系数(d)。

三、参保及理赔

(一)参保规定

1.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继续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2.参保企业要在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完成投保,并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将与住建安责险统一专属代码一致的专用保单扫码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营运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3.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保单位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保企业分别缴纳。

4.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安全生产成本。

5.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

(二)理赔程序

1.一般程序

限额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3)被保险人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意外伤害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应简化查勘程序);(3)被保险人送医院治疗并保留所有就诊资料和票据;(4)治疗结束后,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若发生残疾,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部门鉴定材料);(5)保险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支付赔款。

2.特别规定

(1)快处快赔:1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主承保单位调查落实及时向企业支付。(2)危重伤员全额预付: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主承保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企业购买费率档次死亡赔偿金额支付(被保险人仅需提供安责险保单即可)。(3)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主承保必须使用天使基金第一时间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4)被保险人在安责险保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凭医疗费用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机构(共保体)不得以工伤先行赔付为由拒付。医疗费用赔付不与工伤赔付挂钩。

3.赔付时限

简易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赔付到位。

常规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60万元以下的(含6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6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

重大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长任组长,厅建管处、省质安监总站等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住建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住建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住建安责险运行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指导和协调全省安责险运行工作。2.对保险机构(共保体)的安责险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成的防灾防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安责险日常工作。职责包括:1.对保险机构的资格等承保行为实施监管;2.对投保工程项目的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3.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收提及使用情况;4.督导承保机构及时(3个工作日内)将各投保项目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数据信息录入“监管平台”;5.及时上报本地区住建安责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行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地要强化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责险制度,在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严格把关,做到应保尽保。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投保未按规定投保、或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共保体)不具备资质和能力承保的,或承保项目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且整改不力的,或经认定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承保、不严格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及理赔服务不到位的,或未及时将承保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等行为,依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同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全省推行过渡时期住建安责险后,各地不得再将意外伤害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险种作为强制性保险,切实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2018年6月30日前,按湘建建〔2013〕165号文件规定由原共保体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原共保体履行其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拒不履行的按上述(三)处理。

(五)各地不得将安责险的依法理赔活动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联动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报行为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既定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六、本通知有效期2018年7月1日起,至我省住建安责险依照全省安责险实施细则制定的新政策文件出台实施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

2.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

3.索赔资料清单

4.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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