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政府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2.09.2018  23:03
  

近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常德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分为七章三十四条,从管辖范围、机构和人员、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有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单位,均需设立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规定》要求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管理。对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展问题等情况,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应当将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成果以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考核评分指标体系。对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领导:李卫   供稿人:杜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