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出台审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11.10.2017  00:10
  

近日,郴州市审计局严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和部署,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了《郴州市审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向纵深推动审计行政执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审计、公安、检察机关分级建立审计“两法”衔接联系会议制度。市级联系会议由市审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 

实施意见》明确了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将有关证据资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 

实施意见》规定了协助配合办案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意见》还明确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全市各级审计、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载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多项咨询和沟通交流,互通信息,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供稿人:曹永兵 审批领导:段小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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