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检察院组织开展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活动

09.10.2017  13:29
  湘检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郑惠)“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对从其轻处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653352元,退回被害单位。”9月29日上午,岳塘区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非公经济职务犯罪预防专项警示教育庭活动,邀请了辖区非公经济企业代表100余人,旁听了检察长龚铮宏出庭支持公诉的某集团公司湖南销售公司分公司经理孙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的警示教育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11月,孙某为提高销售业绩,获取销售提成,违背公司销售管理规定进行窜货销售,造成亏损。孙某为个人非法占有目的及弥补其所导致的窜货亏损费用,利用其担任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拓展产品业务需交纳商场入场费、公关费、广告费或会务费等费用为由,通过虚开发票向公司申请报销相关费用从而套取公司资金进行侵占,共计套取公司资金897352元,实际个人职务侵占共计653352元。

  “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认定的侵占金额有异议,我认为我构成自首”。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对本案中用于送礼或弥补窜货亏损的金额是否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孙某是否构成自首、坦白,开展了法庭辩论。

  “孙某明知窜货销售会造成差价损失,为谋取个人销售业绩,获取利润提成,违背公司明令规定,进行窜货,造成了公司和个人的双重损失;为弥补个人损失,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了再次伤害,无论孙某是否将套取所得资金个人实际占有,都不影响其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被告人孙某正值壮年,原本有一个美好的家庭,正享受人生、奉献社会的时候,但他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使自己身陷囹圄,破坏自己的幸福家庭,希望在座旁听的各位企业代表引以为诫!”公诉人掷地有声地发表公诉意见。

  “父亲去世过早,母亲体弱多病,在工作压力和家庭压力下,我迷失了方向,向公司多报了费用,占为已有。审判长,我认罪、悔罪。”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孙某如是说。

  经过法庭举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经合议庭退庭合议后,审判长罗吉湘当庭宣读了本案判决。

  “这次我们公司组织来旁听专项警示教育庭接受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让我深切的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直观的感受到了法律的震撼,今天的案件值得我们公司和员工反思,给我们敲了警钟!今后我们一定要在公司规范制度、加强管理,避免出现类似的职务犯罪隐患!”旁听的企业代表表示。

  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保障对非公经济的发展极为重要。为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的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从源头预防犯罪的发生,岳塘区检察院联合湘潭市检察院、湘潭市工商联、民建湘潭市委、岳塘区工商联、岳塘区政协、高新区纪委、昭山示范区“两新”党组织、岳塘街道、迅达科技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地球物理公司南方分公司湘潭管理中心、湖南九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了企业代表100余人旁听了此次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庭审活动。

  “今年来,我们岳塘区检察院开展了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出台了九项专项工作措施,着力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下一步我们继续将开展各项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的检察工作,走访辖区各非公经济企业,建议建立检察机关与非公经济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企业需要的法律服务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岳塘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龚铮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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