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15.09.2018  04:14
  湘检网讯(通讯员:彭跃军)9月7日下午,资兴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李某、申某、戴某、蒋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期三年、四年,分别处罚金10万元;同时,宣判被告人李某等四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97.27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自此,这起由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郴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让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6年11月上旬,被告李某、申某、戴某、蒋某四人合伙,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内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仓库非法贮存、拆解所购进的废弃铅蓄电池,将初拆解出来的初铅拖至租赁的某公司冶炼炉冶炼,再将提炼出来的还原铅销售非法获利。在此期间,被告人申某等人通过网络联系从广西、广东、湖南、贵州等全国各地的供货商手中共购进废弃铅蓄电池2900余吨,通过普通货车拖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雇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工人在仓库内违规拆解作业,陆续将拆解出来的2100余吨粗铅拖运至某冶炼公司,将冶炼出的1600余吨还原铅销往了江西、永兴等地。2017年2月17日,接到群众举报后,资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现场查获废弃铅蓄电池及被拆解出来的塑料壳、粗铅等特质重123.66吨,并对现场进行了采样和检测。经检测现场转运废弃铅蓄电池的挂车无任何防污设施,厂区内无雨、污分流设施,无酸雾、铅尘收集处理装置和废电解液处理装置,工人正在违规拆解作业,用电锯锯开蓄电池拆解出粗铅和塑料壳,铅尘、铁粉、废电解液直接流至地面,流入厂区内排水沟,并经江北工业园雨水管网流入外环境;仓库地面沉积了大量红色粉尘及污水,仓库地面至该公司大门处均呈明显红色。 

  经资兴市环境保护局认定,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得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4-49 

  根据江北工业园雨水管网排水去向,表明废弃铅畜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及含铅污染物已经通过雨水沟最终进入石灰坝水库(资兴市秀流公园水域),对水质及水生态产生了影响,经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组现场勘验及分析核算,废酸排放量为291.82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计算,评估本案废酸对石灰坝水库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7.27万元(不含铅尘等其他损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主动投案,在办案检察官及法官的教育共自愿交纳异地生态修复费97.2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李某、申某、戴某、蒋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贮存、处置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均系主犯,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人民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雨林、副检察长张建新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在对李某等四人进行了刑事判决的同时,对李某等四人进行了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等四人连带赔偿废酸污染资兴市秀流公园水体环境的生态修复费97.27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对现场存放在某公司2号仓库的废弃铅蓄电池和拆解出来的铅块、塑料壳以及地面上沉积的粉尘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并应当经资兴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9月7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固化废物污染水体一案

   

  9月7日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雨林(右一)、副检察长张建新(左一)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诉讼

   

  图为9月7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固化废物污染水体一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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