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丈夫借钱失联 妻子要还债吗

01.12.2014  19:17

  红网长沙12月1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付权)婚姻存续,夫妻分居,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6万元,这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11月29日,记者从邵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

  2009年,张琳和马强(均为化名)相识并结婚。2011年5月,两人吵架后开始分居,马强离开了张琳,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期间他们互无联系。

  2013年8月,马强一月内先后两次向单位同事周某借款6万元,限期两个月还清。在第二次借款后,马强不知为何下落不明。周某索债无果,2013年底,她以马强和张琳并未离婚为由,向隆回县法院起诉,要求马强和张琳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隆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范利民担任张琳的代理人。

  周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6万块钱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强和张琳共同偿还。而范利民律师则向法院递交了各种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期间,双方并无联系,且男方也未支付过生活费、抚养费给小孩。

  隆回县法院最终认定马强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马强与张琳对债务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张琳也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属被告马强的个人债务。法院判决由马强借款,驳回周某要求张琳偿还的诉讼请求。记者刘志杰通讯员付权

   妻子一不知道,二没享受利益

  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主任范利民律师介绍,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范利民看来,是否为共同债务,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上述案例中,马强向同事借款时,已与妻子分居,借款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双方不存在举债合意,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所以妻子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