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03.05.2018  10:0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5月1日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洞庭湖为重点,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继2016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对江河湖库加强管护的又一重大举措,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具有特殊性: 一是 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 二是 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 三是 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 四是 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 五是 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实施湖长制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五个强省”,以洞庭湖为重点,坚持生态优先、坚持河长主导、坚持因湖施策、坚持改革创新,在全省所有湖泊实施湖长制。我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意见,出台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在全省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意见》明确提出了我省实施湖长制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工作目标。《意见》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各级河长办负责制定本级湖泊名录,摸清辖区内湖泊底数,掌握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在2018年7月底前,按湖泊名录和跨行政区域情况逐级明确湖长,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在2018年8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湖长制实施方案。在2018年底前,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全面建立湖长制。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湖泊周边城乡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基本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禁捕,洞庭湖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0.1mg/L),其它湖泊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确保湖泊面积不萎缩、调蓄能力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意见》充分结合我省已开展的河长制工作,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地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意见》从严格水域空间管控、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六个方面明确了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并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公众参与、加强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意见》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河长办组织、业务部门分担、各方紧密配合的湖长制工作机制,系统解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还明确了跨省、市湖泊的省级湖长,其中明确由副省长隋忠诚担任东洞庭湖、南洞庭湖及黄盖湖湖长,副省长陈文浩担任西洞庭湖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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