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

22.10.2015  13:1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以去张家界取账为由叫彭帮某忙联系,以一天200元的价格租赁吴某的东南菱悦牌汽车,随后,陈某将车开到张家界以1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一个叫三哥的人,每天利息500元,期限为三天,共支出利息1500元,给联系人张某好处费500元,被告人陈某实际得款8000元。典当完车后,被告人陈某将自己的电话卡扔掉,包车回到保靖县,在网上打牌将典当车所得的余款输光。

  2013年12月13日,张某又以1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典当给张家界福顺财寄卖当铺,期限为十天,取车时要14800元。2014年1月8日,吴某报案,被告人陈某的父亲出资10000元,彭某出资4800元到张家界福顺财寄卖当铺将车取回。经鉴定,吴某的汽车价值人民币4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家属积极提供附加刑的执行保障,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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