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水管水 保障湖南水安全

11.10.2017  08:22

  十八大以来,湖南水利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为引导,以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深化水利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一体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湖南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健全完善适合湖南省水情的水法治体系,为强化水治理、维护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抓立法–为依法治水提供法律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治国用法,治水亦需用法。科学立法是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省水利地方立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目前实行的地方水法规已有8部。十八大以来,我厅进一步加强水利立法工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水利地方立法凸显国家治水方略。 兴水利、除水害的基本规律是以流域为单位,统筹兼顾。党和国家对影响人民生命安危的江河治理历来十分重视。2009年,省人大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湘江治理问题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历时四年,于2012年9月出台了操作性、实用性、前瞻性都很强的《湘江保护条例》,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主要领导亲自督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治水理念,也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治理湘江的热切期盼,为加强湘江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水利地方立法突显解决重点水利问题。 我省虽然水资源相对丰富,但也存在供水保障困难较多、受重金属污染的形势严峻、监管能力之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14年《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三年来,我厅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立法起草工作,目前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计划今年内正式出台。

 

   水利地方立法突显立法务实作风。 水利是一个上位法较多的部门,国家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水情差异大,要高效贯彻这些法律,必须制定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国家每部水法律出台或修订,省人大都及时出台或者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2014年,我们对《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补充和细化,既突出了立法的湖南地方特色,又增加了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强执法–有力保障现代水利发展

 

  2015年,湖南省按照水管范围行政执法“全覆盖,无盲点”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队伍体系,下移执法重心,强化市、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层面加强支队执法力量建设,湘江流域以长沙、衡阳、永州为基点加强支队执法力量建设,2016年推进永州支队建设。县级层面,已于2015年在新化、桃源、祁阳三县开展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计划从2016年开始,每年推广20%的县(市、区),到2020年全面完成基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积极推进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建设。 长沙、衡阳两市先行,分别建立了强有力的执法队伍,长沙水政监察支队经省编委批准,编制60人。衡阳水政监察支队编制30人,另配20名公安协警,并将海事、渔政、环保、公安、农业、国土等部门集中办公、联合执法。两市都开展了持续不断的湘江执法活动,湘江“乱采、乱挖、乱堆、乱弃、乱占、乱建”现象得到有效的整治,水事秩序有明显地改观。“十三?五”期间,我们力争把沅水、资水、澧水及环洞庭区省级执法控制点建好,实现省管河道执法网络“全覆盖”。

 

   全面铺开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 2015年,我们在新化、桃源、祁阳三县进行了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是规范县级水行政依法行政行为,从行政审批、水事管理、到水事执法均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向乡镇延伸执法网络,建立水政监察中队、水政监察协管员制度;三是畅通信息渠道,形成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四是建立执法激励机制;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和司法衔接机制。2016年我们采取“以奖代补”模式,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26个县(市、区)对三县经验进行推广,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市县执法能力。我们计划每年推广20%的县(市、区)开展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任务。

 

 

水务综合执法队河道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2015年9月11日,衡阳市城区河道管理

联合执法队正在拆除顺鑫砂场现场

 

 

2016年3月7日,长沙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查处的吸砂船,正在被切割后起吊

 

 

水法宣传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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