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4.04.2020  20:5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为,坚持打击涉疫犯罪从严从重,服务民营企业做细做实,不断优化办案方式,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法治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检察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教育警示作用,特编选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案例予以发布。  

  一、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邵阳邵东黄某某诈骗案

  深圳A公司系民营企业,该公司法人罗某(邵东市人,名下另有2家公司)为名下的三家公司值班员工以及节后公司复工复产员工采购备用口罩时,还受到邵东市B医院委托,为该院采购医疗防护用品。罗某寻找口罩货源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黄某某(男,24岁,广东惠州人)自称有口罩售卖,便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进行联系。2020年1月30日,罗某与黄某某达成协议,以1.3元/个的价格购买35万个口罩,并于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分三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27.25万元货款转到黄某某的银行账户上。

  2月初,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A公司的值班员工已无口罩可用,罗某多次联系黄某某询问口罩发货情况。黄某某根本没有口罩货源,见罗某催得紧,遂提供了8个顺丰运单号,谎称已经发货,并将罗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罗某见联系不上黄某某,遂向邵东市公安局报案。

  2月7日,邵东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11日,黄某某向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2月13日,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法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邵阳市院检察长作出批示,要求依法从严从快办理该案,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2月18日,邵东市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黄某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于2月21日提起公诉。2月27日,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向被害人电话核实案情时了解到,被害人罗某被诈骗的钱款中,相当一部分是从别处借来的资金,自己的三家公司都在积极准备复工复产,但由于职工人数多,工资支出大,采购的防疫物资也要一笔较大的经费,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承办检察官迅速与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核实退赃情况。通过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并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及时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同时承办检察官对被害人进行跟踪服务,帮助解读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等经营活动的现实影响。目前,罗某的三家公司已经全面复工复产。

  【案例二】株洲渌口彭某某诈骗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8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消息称想购买口罩,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是微信好友)见此主动联系杨某某告知自己有口罩货源。2月9日,杨某某转账4.1万元给彭某某,因无口罩,彭某某2月10日将4.1万元退还给杨某某。2月11日,彭某某为筹集赌资翻本,利用被害人迫切需求防疫物资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销售渠道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杨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月11日转账3.2万元给彭某某。2月12日,彭某某又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杨某某更加确信彭某某有口罩出售。2月12日至2月14日,杨某某又陆续转账39.8万元给彭某某用于购买口罩。至此,杨某某先后向彭某某转账共计43万元。彭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月15日,杨某某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2月16日,彭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后,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21日,公安机关对彭某某涉嫌诈骗案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对涉疫案件快速办理,于2月22日对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快速审查全案证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看守所视频对讲系统对彭某某进行了讯问,于3月6日以彭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8日,渌口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出庭系统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常德安乡蹇某诈骗案

  2020年2月,蹇某利用疫情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出售口罩的信息,分别于同年2月3日、2月7日与求购口罩的被害人彭某菲、张某取得联系。在约定每个1.5元至2.0元不等的交易价格后,通过微信分别收取彭某菲人民币7000元、张某人民币25975元,并承诺3天之内快递到货。当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蹇某即在快递公司购得快递单、拍照后发给被害人,并谎称已发货,尔后失联。此外,蹇某还以销售二手车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6300元。

  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彭某菲向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九华路派出所报案,被害人张某、彭某分别于2月15日、2月18日向安乡公安局深柳派出所报案。2月18日,安乡县公安局将蹇某抓获归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27日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蹇某,并于3月2日主动介入侦查,提出补强证据的意见。公安机关于3月4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5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4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于案发后蹇某的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蹇某自愿认罪认罚,安乡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处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蹇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四】娄底双峰王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8日至2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紧缺防护口罩的需求,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QQ群内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KN95口罩的虚假信息,添加有购买口罩需求的被害人的微信,并在网上下载一些口罩图片发给被害人,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货款,王某某收到钱之后将被害人拉黑,并将诈骗款用于个人挥霍。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诈骗7人,诈骗金额共计6246元。

  2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后,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21日,双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当日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补强证据意见。3月5日,双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承办检察官联系王某某家属,建议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其家属已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被骗款项。3月6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3日,双峰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的方式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双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

  【案例五】益阳桃江汤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桃江县家中,利用从他人微信朋友圈、网上搜索的口罩照片、口罩生产视频,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物品口罩销售的信息,骗取他人信任。被告人汤某某在没有找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日20时至2020年2月2日17时,通过微信先后接收被害人欧某某前19笔口罩订单,共计收取口罩款10718元,被害人欧某某要求被告人汤某某提供发货单时,被告人汤某某谎称已经发货。2月3日,因被告人汤某某无法提供发货单,被害人欧某某要求退还口罩款,被告人汤某某遂将被害人欧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并卸载了微信。案发后,被告人2020年2月12日,汤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退赔被害人欧某某经济损失10718元。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汤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桃江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18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鉴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依法严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湖北暴露史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拒不执行居家隔离义务,追逐、威胁、拦截、辱骂医务人员或疫情防控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怀化鹤城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0月生,务工。2020年1月22日起,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清水溪社区书记丁某某等人,根据怀化市鹤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黄金坳镇人民政府安排,在该镇花果园安置小区疫情防控监测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该小区进出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及体温测量等。被告人李某1月份从广州务工返回后,一直居住在位于该小区的父母家中,期间多次进出小区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2月11日13时许,李某外出购物返回小区,丁某某再次要求登记身份信息时,李某仍拒不配合并与之发生口角,李某弟弟李某某听到争吵下楼后与李某一同拉扯、推搡丁某某,随后李某捡起旁边地上的石板准备砸向丁某某,被其他在场工作人员拦下,后李某挥拳击打丁某某头部,并用脚踢打丁某某身体,致丁某某右手食指和小指骨折,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4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于2月18日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次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7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利用“云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二】张家界永定熊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8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兴隆村黄家岗组的家中,公然组织牌局经营麻将馆生意,不少人员在其家中聚集打牌,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和防控工作隐患。

  当日13时许,永定区教字垭镇派出所的五名民警及辅警出警途中发现熊某某家中正组织两桌牌局,周围有十余人参与和围观。民警在表明警察身份后,对现场人员进行教育和驱散,三名民警被熊某某堵在屋内,遭到辱骂、推搡、殴打等暴力行为,两名民警的脸部、手背均不同程度被抓伤,破皮出血。民警准备离开现场时,熊某某又冲到警车前,拦在车头位置,用力敲打车身发泄情绪。民警见状,下车制止,继续做释法说理工作,熊某某却对下车劝阻的民警继续撕扯辱骂,不让民警离开,撕扯过程中又用拳头攻击民警覃某的左眼,民警马某在向派出所电话汇报情况时,手机被熊某某打落在地。

  2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迅速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2月24日,该案移送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严查细审、释法说理,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2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熊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3月13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身患疾病,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长沙宁乡叶某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叶某,湖南宁乡市人,系有湖北暴露史人员。2020年1月23日、24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三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4日,宁乡市防病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湖北来宁乡人员开展医学观察,告知其不能外出、随时接受医学检查。因被告人叶某系湖北返宁人员,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新宝塔社区干部、社区医生均叮嘱被告人叶某不要与外界接触。2020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叶某违反疫情管控规定,在居家隔离期,携家人外出到其亲属家聚餐。当日下午,历经铺派出所辅警经街道统一安排后和社区工作人员雷某一同到叶某家进行教育劝导。叶某认为大年初二警务人员上门犯忌讳,便辱骂上门劝导的辅警和雷某,并持刀追砍辅警和雷某,辅警被迫返回历经铺派出所。当辅警在派出所院内向该所副所长尹某某汇报工作时,被告人叶某带着菜刀,驾驶小车来到历经铺派出所院内,在院内开车冲撞民警和辅警。被告人叶某下车后,手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尹某某等人,并用菜刀损毁窗户、宣传栏等设施。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740元。叶某被当场抓获,并被立案侦查。案发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引导补强证据10余份。2020年2月14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叶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2月21日,宁乡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叶某释法说理后,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因为喝酒铸成大错后悔不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历经铺派出所的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2020年3月4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对叶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0年3月9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叶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责编: 周薇       审核: 孙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