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药贩 也难逃法网

19.07.2018  23:14
  2018年7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宣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无知变成有知

  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检验检疫证的情况下就租用了长沙市芙蓉区紫薇社区某门面来销售保健品,主要是“伟哥”、“侍哥”这一类的;该类保健品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批准文号,但王某某仍予以销售。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活动中向王某某告知了“禁止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并且在该告知书用列举的方式告知了王某某哪些名字保健品和药品中含有该成分,该次检查活动中长沙市芙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了王某某保健品店的涉案的物品,王某某也签收了上述的告知书。

  “药贩”变成被告人

  王某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旧从之前的渠道进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或者药品予以销售。2018年1月9日,王某某店内来了名想购买性药的黄某某,王某某大肆吹嘘店内的药的功效,却没有告知黄某某该药内含有禁止性的成分西地那非,随后王某某将一种名叫“金玛卡”的保健品出售给了黄某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赶到了现场控制了王某某,并在该保健品店内扣押了97粒性药。经鉴定,该97粒性药中均含有国家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在食品药品监督局已经明确告知其不能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类成分的保健品(药品)的情况下,依旧通过非正规的渠道进货予以销售;由于国家对于药品和保健品有严格的划分,保健品列为食品类,故该行为是构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食品、药品时请尽量到正规的商店予以购买,国家颁发相关的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可以保证食品、药品的安全,请认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相关的批准文号放心购买。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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